被告人张众军,男,二十五岁,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三十三委三组二十三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贺0X},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孝林,男,三十三岁,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三十七委四组******0六号。一九八0年因盗窃被强制劳动三年,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
辩护人{江1X},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孝金(侯孝林之弟),三十一岁,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十九委四组九十七号。因盗窃一九九五年二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羁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张众军、侯孝林、侯孝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刘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众军、侯孝林及辩护人{贺0X}、{江1X},被告人侯孝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众军、侯孝林、侯孝金等人分别结伙,于一九九五年五月至十二月间窜至本市海淀区,窃得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及长城卡、金穗信用卡各一张,后三被告人持所窃的信用卡到北京双安商场、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价值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八元的烟酒,当三被告人再次购物时,被当场抓获。
在审理中,被告人张众军没有提出辩解,其辩护人{贺0X}认为,张众军有坦白情节,部分赃款已被起获,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孝林、侯孝金均否认犯罪事实。侯孝林的辩护人认为,侯孝林是从犯,未给事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众军与他人结伙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十时东窜至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附近,将停放在此处的海淀区青龙桥房管所的桑塔纳客车轮胎扎破,趁该车司机更换轮胎之机,盗走车内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十万七千元。所窃赃款已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有证人王洪亮、王秀芳、吴小洁等人的证言在案证实,被告人张众军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与上述证据相符。
二、被告人张众军、侯孝林、侯孝金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时许,窜至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电子街路,采用同样作案手段将停放在此处的朱加杭,(男,三十七岁,安徽省蚌埠市科华电脑办公自动化用品商店业务员)的小客车内的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及长城信用卡、金穗信用卡各一张及身份证等物。后三被告人持所窃信用卡到北京双安商场、燕莎友谊商城购买“红塔山’牌等香烟七条‘添宝十五年”酒一瓶。价值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八元。当三被告人再次到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购买金手链时被当场抓获。赃款及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有物证、有证人朱加杭、张玉宝等人的证言在案佐证,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众军、侯孝林、侯孝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众军所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又犯罪,本应严惩,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故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孝林、侯孝金所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侯孝林曾因盔窃被劳动教养,应从重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众军、侯孝林、侯孝金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张众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侯孝林、侯孝金的辩解及侯孝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愁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996)一中刑初字第2027号


档案
日志
相册
视频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